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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各市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盘锦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30


    一、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政策内容

    1.针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实行一次性扩岗补助;

    2.根据《关于拓宽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受益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22]34号)。教育部门移交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二)补贴对象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教育部门移交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补贴标准:1500/人。

    (四)申报材料

    1.《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附件1);

    2.《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花名册》(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5.《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6. 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办流程

    1.市属以下企业申报流程:

    (1)县区人社部门初审;

    (2)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

    (3)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并拨款;

    (4)资金兑现。

    2.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申报流程:

    (1)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

    (2)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并拨款;

    (3)资金兑现。

    (六)实施期限

    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2年12月31日。政策申报时间截止2023年6月30日。

    二、企业一次性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企业15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 比例配比。

    (二)补贴对象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

    (三)补贴标准:1500元/人。

    (四)申报材料

    1.《盘锦市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4.《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就业失业登记证》;

    6.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流程

    1.市属以下企业申报流程:

    (1)县区人社部门初审;

    (2)县区财政部门复核;

    (3)市级人社部门复核并公示;

    (4)市级财政复核并拨款;

    (5)市人社部门下发市级审核意见及资金配比通知;

    (6)市、县区兑现资金。

    2.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申报流程:

    (1)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

    (2)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并拨款;

    (3)资金兑现。

    (六)实施期限

    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2年12月31日。政策申报时间截止2023年6月30日。

    三、企业吸纳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内容

    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两年内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留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 比例配比。

    (二)补贴对象

    1.年内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

    2.年内招用毕业两年内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

    (三)补贴标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全额补贴。

    (四)申报材料

    1.《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4);

    2.《____年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附件5);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就业失业登记证》;

    7.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办流程

    1.市属以下企业申报流程:

    (1)县区人社部门初审;

    (2)县区财政部门复核;

    (3)市级人社部门复核并公示;

    (4)市级财政复核并拨款;

    (5)市人社部门下发市级审核意见及资金配比通知;

    (6)市、县区兑现资金。

    2.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申报流程:

    (1)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

    (2)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并拨款;

    (3)兑现资金。

    四、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每年给予其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最低档统筹部分全额补贴。

    (二)补贴对象

    对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养老、医疗、失业三险统筹基金最低档统筹部分全额补贴。

    2.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30个月。

    (四)申报材料

    1.《盘锦市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6);

    2.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申报流程

    1.县区人社部门初审;

    2.县区财政部门复核;

    3.市级人社部门复核并公示;

    4.市级财政复核并拨款;

    5.市人社部门下发市级审核意见及资金配比通知;

    6.兑现补贴资金。

    五、就业见习基地认定与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流程

    (一)政策内容

    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城乡社区和个体工商户等设立见习岗位,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继续面向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

    (二)补贴对象

    1.设立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城乡社区和个体工商户等;

    2.设立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的高校。

    (三)补贴标准

    1.企业、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和个体工商户等设立的见习岗位,见习期为3—12个月,补贴标准1080/月,每人每月指导管理费150元;

    2.城乡社区和事业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见习期为3个月,补贴标准1080/月;

    3.各高校开发的适用于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的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为3个月,补贴标准1000/月,每人每月指导管理费150元;

    4.对获批国家、省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按规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申报流程

    1.基地认定流程

    (1)拟申报见习基地的企业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简介,到市人社服务机构办理见习基地申请手续;

    (2)市人社服务机构同申请企业签订《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并授予“盘锦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

    2.就业见习生招录程序

    (1)见习岗位发布;

    (2)组织见习生报名;

    (3)见习生资格审核;

    (4)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对见习基地下发《见习通知单》,毕业生正式开始就业见习。

    3.资金补贴流程

    (1)申请补贴。见习期全部结束,由见习企业提交资金补贴申请及各项表格;

    (2)资金拨付。市人社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审并向就业见习基地企业拨付资金。

    六、创业培训补贴

    (一)政策内容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创业引导培训500元、创业指导培训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对象

    组织吸纳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三)补贴标准

    1.大学生创业引导培训补贴500元/人;

    2.大学生创业指导培训费为2000元/人。

    (四)申报流程

    1.开班申请。企业或培训机构培训开班前,需制定培训计划,提出培训开班申请,并上报学员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通过的按计划开展培训。

    2.过程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开班当日实际参加培训人数低于计划申报人数三分之二的,取消本次培训班;随机抽查不得少于2次,并做好检查记录;抽查培训学员平均人数低于开班人数90%的,补贴资金按平均人数为基准予以核拨。培训机构要做好人员签到、培训档案和相关视频留存等工作。

    3.结业考核。培训学员实行结业考核制度,结业前3天,填报参加考试或鉴定(评价)人员花名册。企业、培训机构应组织培训学员统一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监督。结业考核情况作为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

    4.资金申请。培训结束且经考核合格的学员,由个人或培训机构持学员花名册及相应人员的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材料申领补贴。审核通过的,在当地人社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相关资金。每名学员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盘锦市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

    (二)补贴对象

    首次在盘锦市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

    (四)申报材料

    1.个人材料: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8);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在校学生须提供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6)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材料:

    (1)企业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2)员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材料:进货单、销售明细表或服务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注册登记营业场所所在人社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经注册登记营业场所所在人社服务机构初审、公示后报市人社服务机构审核;

    3.经市人社服务机构审核并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八、创业场地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所需资金的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 比例配比。

    (二)补贴对象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在盘创业大中专毕业生等青年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创业毕业生给予5000元/年且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

    (四)申报材料

    1.《盘锦市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9);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房租支付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5.从业人员名册。

    (五)申报流程

    1.县区人社部门初审;

    2.县区财政部门复核;

    3.市级人社部门复核并公示;

    4.市级财政复核并拨款;

    5.市人社部门下发市级审核意见及资金配比通知;

    6.兑现补贴资金。

    九、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盘锦市域内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中符合困难条件的毕业学年学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补贴对象

    学籍在盘锦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1.低保家庭毕业生;

    2.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

    3.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

    4.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5.残疾毕业生;

    6.烈士子女毕业生;

    7.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

    8.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1200元/人

    (四)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残疾人证及户籍地相关部门开具的困难情况证明或申请助学贷款相关材料;

    3.《盘锦市应届困难家庭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0)。

    (五)申报流程

    1.学校初审;

    2.市级人社服务机构审核;

    3.审核合格人员公示;

    4.市级财政复核并拨款;

    5.兑现资金。

    十、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流程

    (一)政策内容

    面向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每年下半年组织实施3至6个月的各级政府组织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1500元-2000元培训补贴。

    (二)补贴对象

    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提升及专业转换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

    (三)补贴标准

    按规定给予培训合格毕业生每人不低于1500元至2000元/月标准的培训补贴。

    (四)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个人登记表》(附件11);

    2.参加培训毕业生《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学信网学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报名表;

    3.培训费用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原件;

    4.技能提升或专业转换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五)申报流程

    1.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

    2.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并拨款;

    3.兑现资金。

    (六)政策执行期限

    申报开班培训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培训时间截止为次年6月30日;申报补贴时间可截止为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

    十一、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安置

    (一)政策内容

    对有就业需求且通过市场难以就业的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检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

    (二)安置对象

    1.低保家庭毕业生;

    2.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

    3.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检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

    4.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5.残疾毕业生;

    6.烈士子女毕业生;

    7.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1.参照公益岗位人员统一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服务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四)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公益岗报名登记表》(附件12);

    2.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毕业生本人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4.毕业生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

    5.符合公益性岗位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6.毕业生本人的二寸照片。

    (五)申报流程

    1.报名。登录“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上下载并准确填写《高校毕业生公益性报名登记表》;或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人才金港现场领取报名表。

    2.审核。由毕业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本、公益性岗位安置相关证明材料及本人二寸照片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人才金港进行现场统一审核,通过资格审核后,发放“双选通知”。

    3.双向选择。通过资格审核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本人相关证件及参会通知,参加基层管理岗位及公共服务岗位的供需双方见面会,进行双向选择。双选漏选者,若本人同意且有空岗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次调剂或补录。

    4.签订协议。由市人社服务机构统一与所招录公益岗位毕业生签订协议,协议服务期两年。

    5.上岗考核。原则上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市人社服务机构将开展定期考核及抽查,对于上花班、吃空饷的两难毕业生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二、全日制博士、硕士生活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重点支持在盘承担重大科技任务或重点攻关课题,具备较强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潜力的青年拔尖人才,给予生活补贴。

    (二)补贴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留盘回盘来盘工作的取得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含出国、出境留学并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

    (三)补贴标准

    博士毕业生每人每年3.6万元;硕士毕业生每人每年0.72万元。补助期三年。

    (四)申报材料

    1.申报人身份证;

    2.劳动(聘用)合同;

    3.毕业证书(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等证明材料;

    4.本人银行卡。

    (五)申报流程

    1.申报。由毕业生本人申报。并提供申报人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毕业证书(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等证明材料及本人银行卡。

    2.审核。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3.发放。市人社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毕业生本人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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