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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各市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朝阳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30

    朝阳市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

    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一、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3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三、就业见习补贴。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城乡社区和个体工商户等设立见习岗位。继续面向2023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000元、每人每月指导管理费150元。对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见习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对城乡社区、事业单位特别是院校类见习单位,可结合实际预拨最多不超过10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预拨用人单位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中小微企业预拨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四、创业培训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500元、创业指导培训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朝阳市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


    六、创业场地补贴。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300元/月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并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


    八、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朝阳市内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九、创业孵化支持。

    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支持。


    十、给予参保失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企业或本人可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其中,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职工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登记证书的,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限放宽至12个月(含12个月)。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十一、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初次工商登记注册满2年不满5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单位就业,比照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政策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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