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返还对象:我市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申请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裁员率标准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其他企业裁员率应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失信企业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返还标准:返还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确定,疫情期间按60%确定。
联系部门:企业参保地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部门
企业应急性稳岗返还政策
返还对象:我市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申请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 、裁员率标准与企业稳岗返还相同。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四、业申报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
五、与工会组织协商或以其他形式制定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2020年一季度内因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停工停业45天以上,且满足上述1、2、3款的,可申请应急性稳岗返还。
七、申请企业具有以下情况的,不宜进行稳岗返还:
1、被列入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2、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可使用“信用中国”网站数据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失信企业。
3、2019年已获批应急性稳岗返还的,2020年可继续申请,前次获批时使用过的企业经营状况支撑材料不可重复使用。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在2021年3月31日前进行申报。
4、已享受企业稳岗返还或应急性稳岗返还的企业需承诺在得到返还后一年内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2020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返还标准:按2019年度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失业保险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企业稳岗返还和应急性稳岗返还不能兼得。
联系部门:参保地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部门
阶段性减、免、缓社会保险费政策
政策内容: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 限5个月。
、2020年2月至4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三、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单位申请缓交需经市人社行政部 门、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人社厅、税务局备案。申请单位要与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按批准期限实施缓缴。
适用范围:
一、免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减半征收对象为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联系部门: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适用范围:所有参保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联系部门: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申领对象: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均可申领岗位技能提升补 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初级(五级)证书1500元、中级(四级)证书2000元、高级(三级)证书2500元、技师(二级)3500元、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不超过了次。自2019年7月31日起,对参保缴费满1年并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对2019年7月31日以来已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职工,补贴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可予补差,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补贴流程:符合条件的职工或企业持相关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经办部门申请补贴,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并公示,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
联系部门: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部门。
高危行业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
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重点在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企业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
补贴对象:在规定年限内(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辽宁省内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各类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脱产安全技 能培训不少于10天)、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的各类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10天)。对于企业出资通过内部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补给企业。二者不可兼得。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补贴标准: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补贴最多3次,同一准操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补贴流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予以拨付。
联系部门: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部门。
中小微企业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符合《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在我市注册的各类企业。
申请条件:在受疫情影响的停工期、恢复期,企业自主或依托第三方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对本企业员工开展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员工,指的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在企业工作的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线上培训每个培训项目培训总学时不低于10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
补贴标准:按300元/人给予线上技能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了次培训补贴,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补贴流程: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的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拨付,财政部门核定后按现行财政体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中小微企业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自省厅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即2020年2月18日,涉及的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
联系部门: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部门。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开展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限为3-12个月。
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标准为3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 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补贴流程:见习补贴按年申领。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见习单位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联系部门: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失业登记部门。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企业。
申请条件: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统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流程:企业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联系部门: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失业登记部门。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我市范围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申请条件: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并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补贴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招用员工前要求员工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企业持相关手续到营业执照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申领补贴,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联系部门: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援助部门。
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且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创办的企业。
申请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成立日期自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
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 超过24个月。
补贴流程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联系部门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部门。
新引进或新培养人才奖励细则
奖励对象:
2018年6月15日(含)以后,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从省
外新引进(招聘)的拥有相应层次人才称号、取得相应层次学历学位或具有相应经历的各层次人才。
二、本省范围内各类人才参与申报的2018年6月15日(含)以后正式启动(开展)的各类人才工程(计划、项目)选拔且正式获得相应层次人才称号、担任相应层次职务或主持相应类别项目的各层次人才。
三、2018年6月15日(含)以后,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从本省各类培养单位新招聘(录用)的取得相应层次学历学位或具有相应经历的首次就业的各层次人才。
申请条件:
人才获得的荣誉称号、人才称号或取得的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
须在《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辽委办发[2018]76号)规定的范围内。其中,取得的学历学位须为国家承认并正式颁发的有效学历学位(国外学历学位须由国家教育部正式认证)。
、由国家、省或相应的单位正式授予或承认,并印发了正式文件或颁发了证书。
三、新引进(招聘)的各类人才须与我省范围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了5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并已在我省全职开展工作;新培养 的各类人才须为我省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且承诺5年内不主动单方面与其所在单位解除聘用或劳动关系。其中,在我省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交流的各类人才不在奖励范围内。
联系部门: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股)。
“名校优生”储备工程政策
引进对象: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名校优生”、博士、硕士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985”、 、“211”和“双一流”高校)。
政策支持:
一、在铁岭就业创业且有铁岭户籍(包括新落户)的“名校优生”,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博士5万元、硕士3万元和本科生1万元 购房补贴。
二、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名校优生”,分别给予3年每月博士2000元、硕士600元、本科生400元生活补贴。
三、鼓励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自主创业,给予两年最高20万元贴息贷款扶持;创业项目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给予10万-20万元创业资助。
四、组织企业参加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凡我市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活动,积极提供招聘岗位、提供有竞争力待遇措施并参加活动的我市企业,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补助。
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办定期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审认定工作。
组织申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常年受理申报。
1、经费申请。参加招聘活动企业随时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经费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交通食宿费用等相关证明材料。
2、购房补贴和生活补贴资金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一览表》毕业证复印件、学位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自主创业证明、首次购买商品房证明。
3、贴息贷款、创业资助资金申请。申请人随时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按照现有创业相关政策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格审核。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对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申请单位和个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评审小组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办组建评审认定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评审认定。
四、审定公示。评审小组对认定的资金申请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确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资金申请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联系部门: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