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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工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9-0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沈工发〔2023108


各单位:

现将《沈阳工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工学院

202397


沈阳工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活动的组织管理规范学校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工作,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辽宁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辽财行[2017]457)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学校经费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短期、临时性劳务用工报酬的经济活动。本办法规范的劳务酬金按照劳务活动内容划分,包括但不限于讲学费、咨询费、评审费、考务费等。校内外人员包含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在籍学生、校外人员。

二、发放标准

本办法适用的费用发放执行以下标准(税前),各单位可在不超过规定的上限标准限额内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一)讲学费

聘请的校外专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其他人员讲学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校内专家面向本校师生讲学费按照最高不超过校外专家同级别50%执行。

讲学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学时。

(二)咨询费

国内外知名专家、院士不高于3600/天;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高于2400/天;其他人员不高于1500/天。咨询事项超过两天的,自第三天起咨询费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咨询费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4个小时算半天,8小时算一天。不到4小时按4小时计算,超过4小时不到8小时按8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以上标准适用于校外专家,校内专家参照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三)评审费

本办法所指评审费包括学校专业建设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教学质量评审、人才评价推选、竞赛活动评比、招标评审等。

教学质量评审是指校外督导员听课、完成听课记录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费用标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评审劳务酬金支付的费用标准为300-500元(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增加1小时,费用增加100元,每人每天最多不高于1000元。

同一个或同一类项目的评审工作,应当适当整合归并,统一进行。不得采取分解分拆项目内容、增加天数,分别发放评审费用。

(四)考务费

本办法所指学校各单位聘请校内外人员在本科生、专科生教学计划之外承接、举行的各类考试费用。具体包括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所支付的费用。

1.命题、审题:最高不超过400/科目。

2.监考、巡考:分别不超过100/科目、200/科目。

3.阅卷:最高不超过7/卷。

(五)其他劳务酬金

1.校内学生发表论文,经过教务处认定的,按照每生每篇不超过1000元标准报销版面费。

2.学校评选表彰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依据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酬金。

(六)学校重大专项工作劳务酬金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的学校重大专项工作,并且会议纪要明确有经费支持的,可以比照以上标准、根据参与人员的工作量发放相应劳务费。

三、审批与发放

劳务酬金的审批与发放依据《沈阳工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资产财务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经费来源

劳务酬金均来源于学校教学日常经费。

五、下列校内人员不得发放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劳务酬金

(一)以领导身份参加有关工作的人员,如领导承担评审评议、检查评估、讲座报告、致词讲话等工作。本条所指“领导”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校领导。

(二)履行本单位工作职责、组织有关工作的人员。本条所指“本单位”为学校设立的二级部门,包括各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辅助单位、机关部门。

(三)履行本人岗位职责的人员。

六、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劳务酬金,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资金,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相应所得一律追缴,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校内各单位发放各类劳务酬金须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和学校各项资金使用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劳务酬金的,须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八、上级部门对劳务酬金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学校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沈阳工学院党政办公室20239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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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16 沈阳工学院生命工程学院 邮编 :113122 电话:024-58104067 地址: 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滨河路东段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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