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10文章来源:浏览次数:

为避免我校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我校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规定如下:

一、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无论责任人是教职员工还是学生都必须按规定赔偿。

二、仪器设备的损坏赔偿办法

(一)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二)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三)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三、仪器设备的丢失赔偿办法

(一)私自带出保管室被偷而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二)保管中保管不当被窃(并能及时发现报案)或丢失,可按使用年限计价赔偿;

(三)因管理混乱造成的丢失,由主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赔偿费最少不低于原值的10%

四、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按新旧程度赔偿费的计算

1.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

2.23年折旧20%

3.35年折旧30%

4.510年折旧40%

5.10年以上折旧50%

五、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六、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所属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如果隐瞒、欺骗或推迟不报,要加倍赔偿。


关闭 打印 责任编辑: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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