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
科研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科研工作-> 正文

沈阳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沈阳工学院和沈阳工学院下属科研机构名义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含课题,下同)经费。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专项、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由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以合同方式从国(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由学校下拨经费的重大课题支持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实验技术开发基金等科研项目必须经科学技术研究部审核立项,通过审核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参照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但不可做绩效支出。

第四条学校及其下属科研单位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必须纳入学校及其下属科研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在校长的统一领导

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研究部、资产财务部、督导审计部、二级学院(部、所)(以下统称二级单位)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受理项目预算的申报和核定;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

(二)资产财务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定期公布项目到款;审查项目决算;协助督导审计部结题审计。

(三)督导审计部:负责对科研经费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审计,依法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必要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四)二级单位: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财务、科研部门监督项目执行进度;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初审各项目预算。

(五)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及项目经费的使用。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科研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开支范围根据项目合同约定明确或在确保完成项目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开支,如开支人员酬金等,各项开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税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购买的设备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原则上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对虽形成固定资产但需要和科研成果移交对方,不形成学校固定资产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处理或经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部确认。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用等。

(四)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七)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访问学者和项目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开支标准见表1。

表1专家咨询费标准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元/人·天

(第 1、2 天)

300-400元/人·天(第3 天及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元/人·天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元/人·天

(第 1、2 天)

200-300元/人·天(第3 天及以后)

通讯咨询

40-80元/人·天

(十三)税费:按项目到款额的6.5%收取。

(十四)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应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九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

(一)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积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如项目立项部门有明确规

定,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为 13%。

间接费用核定基数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剩余经费,间接费用总额可按表2进行计算:

表2间接费用的核定计算(单位:万元)

间接费用核定基数

分段计算基数

比例

间接费用总额

≤100

间接费用核定基数

20%

间接费用核定基数×20%

101〜300

100

20%

100×20%+(间接费用核定基数-100)×15%

间接费用核定基数-100

15%

>300

100

20%

100×20%+200×15%+(间接费用核定基数-300)×13%

300-100

15%

间接费用核定基数-300

13%

(二)间接费用的使用。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开展科研工作的成本补偿、科研仪器设备的维护、科研人员培训、科研工作奖励、重大项目与成果培育、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的提取比例,本着加大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性的原则,在处理好间接成本补偿和对科研人员激励关系基础上,由学校统筹规定。间接费用总额的10%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消耗。间接费用总额的90%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维护、科研人员培训、科研工作奖励、重大项目与成果培育、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学校不收科研管理费,对于横向科研经费,单体项目年度到款金额大于20万元(含)的,学校给予年度到款金额3%的经费奖励;单体项目年度到款金额大于50万元(含)的,学校给予年度到款金额6%的经费奖励。奖励经费计入该项目科研经费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利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使用,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发合同的约定处理。固定资产的采购由研发团队自行组织,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大于5万元(含)的,学校奖励入账金额10%的项目研发经费。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中的绩效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奖励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科研酬金。绩效支出比例,项目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无明确规定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绩效支出发放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和贡

献,由项目负责人在绩效支出预算额度内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发放。发放对象为我校参与实际项目工作,并对项目完成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第十四条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经费以及奖励等,不得在项目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项目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不得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的报销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资产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学校立项的科研经费单笔使用金额在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资产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允许科研人员或团队聘请财务、人事、科研管理人员担任科研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科研人员或团队聘请的科研助理,可兼职兼薪为研发团队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科研经费的转拨管理。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批复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向外单位支付原合同约定的协作费,须签定正式合同。原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但确需委托外单位的协作费,项目负责人须向科学技术研究部提交协作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科学技术研究部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经审核通过的,可与协作单位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八条严格科研项目发票管理。科研项目执行中收到委托方拨付的经费,学校财务应根据实际到账经费额开具发票。对于要求提前开具发票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学技术研究部审核,资产财务部审批后,方可开具发票。持票人应负责收回项目经费款,且收回项目经费款额与发票金额一致。不得无合同情况下开具发票;不得以虚假内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经费的税费,由学校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其中沈阳工学院到款项目按到款额的6.5%收取;沈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到款项目暂按到款额的20%收取,项目决算时按税收政策多退少补。按税收政策免征的税款,返还项目组用于项目研究开支。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

时,应当依据立项部门或资助单位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一)经费预算应当以项目任务目标为依据,围绕项目目标、任务及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测算,经费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当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二)经费预算编制应当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符合,严格按照相关具体规定进行测算编制。

(三)经费预算应当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国国情,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直接费用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科目可合并,由项目组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纵向项目劳务费预算,如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组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横向项目劳务费预算按项目合同执行。对于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承担企业委托的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的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比例,最高可达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它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其它非企业委托类横向科研项目科研劳务费比例最高可达使用经费部分的40%。

第二十三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单位应分别根据所承担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我校如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重复预算。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财务部协同科学技术研究部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并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横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申报预算和财务执行预算应一致。

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学技术研究部提出申请,经科学技术研究部审批或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备资产财务部,方可进行调整。

(一)纵向科研项目。项目预算总额如需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调整方案应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的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二)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委托方相关要求或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实际需要提

出调整申请。

第五章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转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转经费应当留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的结余经费,在二年内项目组可以将结余经费作为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二年后结余经费未使用完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学校按规定收回。学校下拨经费的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作为项目组进行成果深度开发和争取新项目使用,结余经费应在六个月内使用,六个月后结余经费未使用完的,由学校收回。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学技术研究部办理结题手续,到资产财务部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一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科学技术研究部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二级单位办理。属于由学校下拨经费科研项目,做撤销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沈工院发〔2018〕25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解释。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