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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水利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2015修订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17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1、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

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2、申请条件

一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寝室、个人卫生考核成绩均在良好及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所有课程均一次性通过(新生除外);

(5)符合能源与水利学院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标准,经学院认定已备案;

(6)积极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身心健康。

二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寝室、个人卫生考核成绩均在中等及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新生除外);

(5)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已备案;

(6)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身心健康。

三、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每年10月15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将《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交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院奖学金。

3、按照能源与水利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确定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审核相关材料,形成书面材料。

4、评审过程中如出现同等条件时,按以下条件顺序比较推荐:

a. 参加专业技能大赛获奖情况;b.获奖学金等级;c.困难等级;d.特殊身份(如:个人孤儿、残疾);e.专业综合排名;f.专业智育排名;g.参加校园文化活动获奖情况;h.挂科门数;i.有无违纪;j.个人寝室成绩;k.寝室成绩;l.班级困难认定排名以及投票情况;m.新生助学金人数按学校分配名额的1/3原则确定,并按班级数平均分配。

5、根据学校要求于规定日期报送学校相关部门,等待上级主管部门最终确认资助名单,并备案。

四、助学金发放

1 学院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定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在助学金发放期期间,如受助的学生因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自事发当月起停发余下的助学金。停发的资金转入学院爱心基金。

五、不得发放助学的情况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2、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3、因打架斗殴、破坏公物、聚众闹事等违反校规校纪的;

4、旷课、考试作弊、学习不努力,在一学年内有课程不及格的;

5、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6、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7、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8、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9、有其他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与水利学院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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