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1、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
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2、申请条件
一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寝室、个人卫生考核成绩均在良好及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所有课程均一次性通过(新生除外);
(5)符合能源与水利学院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标准,经学院认定已备案;
(6)积极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身心健康。
二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寝室、个人卫生考核成绩均在中等及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新生除外);
(5)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已备案;
(6)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身心健康。
三、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每年10月15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将《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交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院奖学金。
3、按照能源与水利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确定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审核相关材料,形成书面材料。
4、评审过程中如出现同等条件时,按以下条件顺序比较推荐:
a. 参加专业技能大赛获奖情况;b.获奖学金等级;c.困难等级;d.特殊身份(如:个人孤儿、残疾);e.专业综合排名;f.专业智育排名;g.参加校园文化活动获奖情况;h.挂科门数;i.有无违纪;j.个人寝室成绩;k.寝室成绩;l.班级困难认定排名以及投票情况;m.新生助学金人数按学校分配名额的1/3原则确定,并按班级数平均分配。
5、根据学校要求于规定日期报送学校相关部门,等待上级主管部门最终确认资助名单,并备案。
四、助学金发放
1 学院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定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在助学金发放期期间,如受助的学生因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自事发当月起停发余下的助学金。停发的资金转入学院爱心基金。
五、不得发放助学的情况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2、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3、因打架斗殴、破坏公物、聚众闹事等违反校规校纪的;
4、旷课、考试作弊、学习不努力,在一学年内有课程不及格的;
5、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6、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7、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8、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9、有其他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与水利学院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