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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教学单位图书资料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修订

      

沈阳工学院教学单位图书资料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学校教学单位图书资料室(以下简称“图书资料室”)是学校文献信息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师生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获取专业文献信息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图书资料室经费来源于学校下拨到各教学单位的经费。

第三条图书资料室主要服务对象为本单位师生,重点保障教师教学科研需要。图书资料室应逐步向全校师生开放。

第四条图书资料室应配备管理人员。各教学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图书资料室工作。

第二章 图书资料采购管理

第五条图书资料室可由本单位自行采购图书资料,也可委托图书与档案馆协助采购。

第六条图书资料室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教师所需图书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图书订单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七条图书资料室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本单位教师报刊资料的订购建议,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报刊订购计划,报刊订单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订购。

第八条使用本单位经费购置图书、报刊资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和图书与档案馆验收签字后,在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图书资料分编典藏管理

第九条各教学单位采购的图书资料必须经分编、登记后,典藏到图书资料室。图书资料室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典藏图书资料的验收。

第十条图书资料室书刊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如需要进行典藏调整,必须在学校图书与档案馆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由图书与档案馆在书目数据库中进行典藏地点调整。

第十一条图书资料室的上一年度过刊由校图书与档案馆负责装订编目,根据需要典藏到校图书与档案馆或图书资料室。

第四章图书资料借阅管理

第十二条图书资料室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收藏书刊资料的借阅管理,负责借阅数据的统计。

第十三条图书资料室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好书刊资料,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工作。

第十四条读者借阅图书资料室的书刊发生丢失、损坏时,须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图书资料室开放时间在校图书与档案馆和本单位网站发布。

第五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图书与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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