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20-04-1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园网信息内容安全的管理,规范校园网信息服务行为,积极推进校园网络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校内所有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信息行为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发布行为主要指以网页形式发布信息的行为,包括学校网站及各部门、各组织团体、学生社团和其他个人建立的网站。

第二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及各单位的网络和信息系统接入互联网必须采用防火墙、身份认证、病毒防护和入侵检测等安全技术手段,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互联网接入、IP地址分配和域名的配置。

第四条校内网为学校师生办公学习专用网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校外单位联网。

第三章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条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网络信息安全总体工作,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在本单位内部成立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第六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保障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存网络运行日志,配合调查取证。

第七条党群工作部负责网络信息内容的安全监管,负责学校网络舆情的监控和管理,开展网上疏导和正面宣传。

第八条各部门及二级学院应确定一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上网信息的收集整理、上网计算机的系统维护、网络安全及保密管理等工作,杜绝利用网络从事不健康的活动。

第九条学校校园网的所有涉网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碍社会治安及淫秽等信息;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

第十条学校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应接受学校网络信息管理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自觉删除和销毁网上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有义务向学校网络管理中心和后勤保障部报告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园网用户,学校网络管理中心对其进行警告、关闭账户、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或交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信息内容审核与发布

第十二条学校上网信息实行分类审核。在网上发布的全校性重要信息及在学校主页的沈工要闻和学院新闻版块发布的信息由党群工作部审核;在学校主页的必威中文 版块发布的信息由行政工作部审核;在学校主页的校园文化版块发布的信息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其它由各部门及二级学院发布的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或网页不得擅自在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学校各类上网信息经审核后方可发布。各单位的信息由各单位指定的专人进行发布;全校性重要信息及在学校主页上发布的信息由相关审核部门负责发布。

第五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或抚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73月制定;

201812月第一次修订;

201912月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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