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增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保障我院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责任人。
第三条对违反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依据本制度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备案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实训场所,以下统称为“实验室”。
第二章 安全责任体系与责任形式
第五条学院院长对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体责任,分管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副院长根据分管工作范围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师,作为责任主体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第七条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性质和责任认定,并提交院领导班子会议确定安全事故的最终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条对于涉及司法机关、安监和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责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追责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指直接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因其主观原因对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不及时上报、故意瞒报、不整改者。主要指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和学习活动的教师和学生,以及其他进入实验室的相关人员。
(二)实验室负责人,指分管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的实验室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三)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方式可依据安全责任事故情节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三类。上述三类追责方式可视安全责任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纪律处分方式:依据安全事故诱发的原因,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其中,教职工处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职级或撤职、开除。学生处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经济处罚方式:依据安全事故造成损失情况,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或部分实验室经济损失、赔偿全部或部分事故受伤害人经济损失、扣发岗位津贴等。
(三)其他处理方式:依据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责任人采取口头警告、下达整改通知书、诫勉谈话、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和职级晋升资格等。
第四章 事故分级和追责办法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
(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或实验室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位现象,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
2.未根据学院要求及时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或自查工作中存在懈怠、敷衍,各类检查记录和工作记录存在缺失、伪造的行为;
3.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主管领导,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警示、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
4.不服从或不配合学院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对学院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5.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安全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活动,培训和活动内容存在敷衍、造假的行为;
6.实验区域内未设置应急药品箱、应急药品补充不及时或应急药品存在过期的现象;
7.实验室卫生情况较差,仪器设备或物品堵塞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
8.实验室消防设备配备不及时或配置不合理,超过保质期(使用年限)未及时更换;
9.其他违规、违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实验行为。
(二)一般安全事故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造成1-2人轻微伤害,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2.故意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或其他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中等安全事故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造成1-2人轻伤害,或造成3-10人轻微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2.对事故应急处理不积极、不担当,造成人员二次伤害,处置方式不当,造成经济损失加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严重安全事故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造成1-2人重伤害,或造成3-10人轻伤,或造成10人以上轻微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2.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玩忽职守、临阵退缩,造成人员二次或多次伤害,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等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重大安全事故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造成1-2人死亡或危及生命安全,或造成3-5人重伤害,或造成10人以上轻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2.对事故应急处置时严重失职、临阵脱逃、造成人员二次或多次严重伤害,造成经济损失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等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3.由国家司法、安监、卫生和环保等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实验室安全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可视其情节采取口头警告、工作约谈、下达工作整改通知书、全院通报批评、集中培训指导等措施,并记入学院对其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一般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可依据事故具体情节,对学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教职工给予提醒谈话、全院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取消相关责任人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赔偿部分或全部实验室和损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中等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可依据事故具体情节,对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对教职工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记过处分。取消相关责任人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教职工取消本年度职级和职称晋升资格,赔偿全部实验室和损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严重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可依据事故具体情节,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教职工给予降低岗位职级或撤职处分。取消相关责任人近二年评奖评优资格,教职工取消近二年职级和职称晋升资格,赔偿全部实验室和损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可依据事故具体情节,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教职工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取消相关责任人近三年评奖评优资格,教职工取消近三年职级和职称晋升资格,赔偿全部实验室和损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是否允许实验室继续开放使用,不符合开放条件的涉事实验室应立即关闭,落实整改工作方案和整改工作负责人。无特殊情况,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整改工作,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复核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八条发生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二十条对于拒绝承担经济赔偿的教职工和学生,或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外来人员的,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责。
第五章 追责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学院根据发生安全事故情况,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启动追责程序并实施。
(一)学院应在事故发生后成立事故调整组,对事故展开调查,72小时内形成初步事故调整报告上报学校,由学校认定事故等级并继续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二)中等及以下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学院进行调查,形成事故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报教务处、后勤保卫处。由教务处、后勤保卫处审核并协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三)严重或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学校有关部门会同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学院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和现场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被追责人如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书或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异议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
第二十五条需要撤销追责决定、重新作出决定、变更追责决定的,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