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培训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2-10-20 点击数:

为加强培训收入管理,促进培训行为规范,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本着成本补偿与激励发展兼顾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管理范围

第一条细则所称的培训收入是指学校举办的面向校内外人员开展的非学历教育的短期培训项目收取的培训费用。

第二条培训收入按培训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内(校内师生)培训收入和对外(校外人员)培训收入。

第二章培训收入取得

第三条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是培训项目收费的审批机构,资产财务是培训项目收费管理的核算部门,质量管理与评估处对各项收费及其管理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条培训项目举办单位确定培训项目内容并经培训学院批准立项后,由培训学院统一将收费标准及收费对象等报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培训项目收费,开展培训活动。

第五条所有培训收入由资产财务负责收取并出具收据,其他单位无权收取。

第三章培训收入使用

第六条培训收入由学校资产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费用报销按财务规定执行,资产财务负责培训项目费用预算的设置及结算。

第七条培训收入应满足开展培训项目的必要合理成本费用支出,包括教师及管理人员酬金、教学经费、场地设备使用费、水电采暖费、税金等。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严格控制培训成本和费用审核,真实反映经济事项,培训收入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分配。

第九条根据培训班招生对象的不同,兼顾成本与发展,培训收入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一般分配原则:学校原则上提取各培训项目收入的30%,用于公共资源使用费用(指场地设备使用费、水电采暖费、税金等)支出;其余70%由培训学院统筹分配。

(二)补助原则:学校对于提取公共资源使用经费后,培训收入不足以维持培训项目正常教学活动的,可适当考虑用提取的公共资源使用经费弥补培训教学经费的不足(申请公共资源使用费要按预算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弥补后培训教学经费依然不足的培训项目应当停止招生。

(三)公益原则:我校举办的公益性的培训项目,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免提公共资源使用经费,税后收入全额由各公益培训单位留用。

(四)专款专用原则:对于举办的财政性培训项目,收到的财政拨款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政府要求开支,不得进行利益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培训工作的人员酬金应由支付单位按相关流程报批后,学校人事处统一依法发放。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学校监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反映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拒不接受检查、隐瞒事实真相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违纪的培训收费行为均有权向学校相关部门举报。为了加强群众监督,学校对查实的举报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三条细则2019年3月25日起执行,凡已规定的条款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2022年7月第一次修订。

第十四条细则由资产财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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