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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3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吸引大学生留沈来沈,激发青年人创新创业活力,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推进沈阳振兴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补贴范围

    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毕业生,在沈首次购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相应层次购房补贴政策。

    第三条补贴标准

    本科毕业生补贴2万元,研究生中硕士毕业生补贴4万元、博士毕业生补贴7万元。

    第四条申请补贴所需要件

    申请人须持下列要件到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参保分局划分;其他养老保险类型按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划分)。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籍留学生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在沈企业或事业单位连续缴纳的六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和缴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网签合同复印件。

    第五条审核与拨付程序

    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每月集中审批,审批期限为60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如下:

    1.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填写本地区《沈阳市首次购房补贴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负责购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区、县(市)分局负责核查毕业生提交房产情况的工作;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提供及更新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名单;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材料审核、资料存档工作。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申请人,依法纳入市失信黑名单,对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人,拒绝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第九条房屋用途的认定

    房屋用途以自然资源局核查结果为准,房屋用途为住宅、自住的给予补贴,房屋用途记载为公寓、公建或其它用途的不予补贴。

    第十条首次购房的认定

    申请人提交的房产应为本人在沈初次购买或获得的首套居住性房产。在申请人提交的房产之前,申请人在沈不能以任何形式拥有(或曾经拥有)任何房屋用途的房产。

    第十一条申报时效的认定

    申请补贴时必须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1.毕业五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申报期限为毕业证书发放五年内,申报期不足一年的,可延期至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毕业五年内签订网签合同,但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7年1月1日后签订),待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需同时提供网签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手续申报补贴。要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沈抚新区人员申请购房补贴认定

    在沈抚新区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毕业资格的认定

    2012年、2013年毕业生,毕业资格认定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2014年及以后的毕业生,毕业资格认定截止到毕业证书发放日期满五年。

    第十四条毕业证丢失可到毕业院校开具证明或在学信网打印证明。

    第十五条首次购房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已经领取补贴的申请者,不按照新标准补差额。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终止执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新修订)》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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