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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各市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抚顺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3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缴费最低档标准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可延长6个月。联系电话:024-58303006

    二、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企业吸纳离校2 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 2 个自然年)未就业高校、中职毕业生及 16—24岁失业青年,为其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及指导管理费用等补贴。见习单位提供预拨承诺书,经县区人社部门或其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定后,可预拨最多50%的见习补贴,对城乡社区、事业单位特别是院校类见习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预拨最多100%的见习补贴。

    联系电话:024-58303019

    三、创业培训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500元、创业指导培训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

    联系电话:024-52443209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抚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我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上浮30%。联系电话:024-52866891

    五、创业场地补贴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于年租金低于其享受标准的据实拨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

    联系电话:024-52866891

    六、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抚顺市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联系电话:024-58303006

    七、支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载体

    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关于印发< 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及奖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人社发〔2020〕66号)文件执行。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支持范围。

    联系电话:024-52867763

    八、培养企业新型学徒

    对组织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中级工(四级)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每年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列入全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参考目录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不超过30%。

    联系电话:024-5244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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