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引
    政策指引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指引-> 正文

    辽宁省各市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本溪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3

    一、政策内容
    对科技型企业、优质中小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及优秀高职、中职毕业生,分别给予 3年期每人每月 2500 元、1200 元、600 元、300 元、200 元生活补贴。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1.未满 40 周岁,首次在我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我市科技型企业和优质中小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及优秀高职、中职毕业生(含优秀技工院校毕业生 )。
    2.未满 40 周岁,各类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在上述企业首次签订派遣协议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及优秀高职、中职毕业生(含优秀技工院校毕业生 )。
    3.本细则中的“科技型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等,由科技部门进行认定。

    4.本细则中的“优质中小企业”包括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由工信部门进行认定。

    5.本细则中的“优秀高职、中职毕业生”须实习( 技能) 成绩优秀,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曾获得国家奖学金;(2)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或在省级选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3) 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以上由教育部门进行认定。

    6.本细则中的“优秀技工院校毕业生”须取得高级工(三级) 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 证书,或取得中级工(四级) 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证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曾获得国家奖学金;

    (2)在人社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前 5名或在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团体三等奖以上奖励;

    (3) 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

    三、申报程序1.个人申请。毕业生本人持所需要件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要件及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在本单位对毕业生身份、申请人首次在溪工作时间等信息进行公示。

    3.单位申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毕业生所在单位持所需要件的复印件及相关申请表向注册地所在的市或县(区)人社部门申报。

    4.受理审核。市或县(区)人社部门受理后,由同级工信部门或科技部门对申请企业申报资格进行认定,由教育部门对优秀中职、高职毕业生资格进行认定,由市人社部门对优秀技工院校毕业生资格进行认定。资格认定合格后,市或县(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其中县(区 )审批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市或县 (区) 人社部门每季度汇总一次,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6.资金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或县(区) 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附本地区《本溪市企业新引进青年人才生活补贴汇总表》

    7.资金发放。所需补贴资金到位后,市或县(区) 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所在的单位账户,由企业按规定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四、申报材料

    1.根据不同情况填报《本溪市科技型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本溪市优质中小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本溪市科技型企业引进优秀高职(中职) 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本溪市优质中小企业引进优秀高职 ( 中职) 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优秀技工院校毕业生还需提供职业资格证或技能等级证书、相关荣誉证书及有关文件等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4.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

    5.人力资源公司派遣人员需有三方协议或者合同。

    五、申报时间

    生活补贴实行按季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末月 25日到下季度首月 25 日前(如遇节假日,按照规定顺延 )

    六、受理部门

    本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 024一46811302:

    桓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电话: 024-48838237;

    平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电话: 024-42371297:

    溪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电话: 024一45836703;

    明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电话: 024一44586009:

    南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电话: 024一43839417.

    七、资金保障

    1.所需资金由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2.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补贴资金。

    3.县(区)企业由市、县(区) 财政按照 1:1 的比例共同承担补贴资金

    八、政策解释

    上述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按照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