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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24-03-21 浏览:

沈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保我本科才培和学学位予质,根人民和国位条例《中人民和国位条暂行施办》,合我实际制定实施则。

第二授予位的科门为工学、经学等学士位的科专级学委员批复件确

学位予资格

我校士学位授予作坚持综合质和能力全考核原则符合列条的普本科业生申请士学

中国产党社会义制国家法,品端正;

正式定的限内培养划规的内容培养划规的学程学和各实践节成表明较好掌握本门科的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

从事学研工作担负门技工作初步力。

第四本科业生校期下列况之不能授学士位:

)未得毕资格

定的限内课程均学(槛2.0者;

校学评定员会据本定第条进审查授予士学者。

第五授位分绩(槛平均学绩点槛值)>3.0者。

第六定的制年若因均学绩点达到学授予修提绩点学士位授条件予学学位。

第七加我国际作办的学学习间学课程绩合格得合学校发的位证为符我校位条件授予校学获得作学颁发学士位证书符合校授条件我校士学位。

学士位的作程序

第八学士位工的基程序

学位定工办公对全普通科毕生的表现成绩设计绩和年奖情况一进行拟授学士位的通过核的授予学学位学生单提学位定委会审

召开位评委员委员等于超过委总数三分二有效位评委员讨论过后定授予学学位生名

校学学位定工办公代表校学评定员会发学学位书。

事宜

第九学位校发位证证书若失或坏,予补

第十则自2017年9月1后开执行前规有与细则一致处,本细为准。

第十一则解权归位评委员


沈阳工学院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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