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为工学、农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等;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上级学位委员会批复文件确定。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
(二)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其课程学习和各类实践教学环节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规定的年限内,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槛值)≤2.0者;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第七条进行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提前毕业授位学分绩点(槛值)要求: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槛值)>3.0者。
第六条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学生若因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重修提高绩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凡参加我校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我校学习期间学位课程成绩合格,若获得合作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则视为符合我校授位条件,同时授予我校学士学位;若未获得合作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则需符合我校授位条件后,授予我校学士学位。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一)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对全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学习成绩、获得学分、毕业设计成绩和历年奖惩情况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通过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数等于或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效。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代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其他事宜
第九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若丢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第十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之后开始执行,凡此前规定有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
沈阳工学院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