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沈阳工学院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作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
主,鼓励学术创新,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强化学术诚信意识,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利,在我校建设一支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教职工,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职员等;也适用于以沈阳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在本规范中统称本校人员。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校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应当注明出处。
(三)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的大小依次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在进行成果评价时,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须经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七)在沈阳工学院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应署名沈阳工学院。
(八)在学术交流或科技协作活动中,对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九)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本校人员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外公布等行为。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在编的教职员工,违反本规范第四条各项情形,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撤消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
以沈阳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违反本规范第四条各项情形,由沈阳工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七条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师生员工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教职员工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申请和考核评估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按程序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按本规范第六条处理。对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五)学校管理部门对于不得泄露的讨论、评审内容应予以保密。
第八条成立沈阳工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
(一)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争议,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
(三)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人员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术委员会。同时,学校设立学术道德问题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九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
(一)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或发现学术道德问题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程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案调查。学术道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学术道德问题,学术道德委员会一般应在正式立案调查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认定有关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