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各二级学院知识产权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接受学校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标;
(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八条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
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十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十一条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己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三条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四条学校的离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五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我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为科学技术研究部。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理。应用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科学技术研究部归档。
第十八条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校科研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学校对课题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
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当经科学技术研究部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科学技术研究部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二条加强科技保密管理。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本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学校对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当加强审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章奖酬与扶持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学校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经学校许可,由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进行产业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奖酬。
第二十六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学校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酬。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无处理权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
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侵犯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