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心理咨询工作,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心理咨询的目的:帮助大学生解决其在学习、工作、生活、情感、人际交往以及择业等方面的心理不适或障碍,减轻他们内心世界的矛盾,增强对挫折的承受能力,消除心理危机,预防心理疾病的发生,让学生学会发掘自身的潜能,增强自信心和心理调适能力,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服务宗旨:沟通理解,真诚热情,助人自助,全心全意服务于全校学生。
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组织机构成员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负责全校本科学生的日常心理咨询工作。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五条:预防性原则。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应重视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大学生掌握心理保健的方法,预防心理疾病的发生。
第六条:主动性原则。心理咨询师应以来询学生为主体,咨询过程中要与学生保持平等,采取协商、启发等方式促成来访学生对问题的自省、自悟,注意充分调动来访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第七条:无条件接纳原则。对来访学生的感情要深切体察、理解,不存偏见地给予接纳、尊重,给予真诚的关怀和帮助。
第八条:保密原则。尊重来询学生的个人隐私权、对来询学生的有关资料严格保密。如确需要有关资料,应经过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任何个人不得动用。凡因个人原因造成他人事故者,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第九条:心理咨询工作人员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学生负责的态度,热爱咨询事业,有奉献精神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格,关心爱护他人,保护他人的切身利益,尊重他人(来访学生)的人格和意愿,严格遵守咨询工作原则。
第十条:心理咨询人员必须要具有精湛的业务能力,要潜心钻研心理咨询与心理健康教育理论,掌握心理咨询的方法和技巧,具有全面的知识结构(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积极参加心理咨询的实践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心理咨询人员应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态健康,情绪稳定,思维敏捷,感情真挚,善解人意,能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此外还要有高度集中的注意力,良好的记忆力,流畅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处理意外事件的应变能力。
第十二条:心理咨询人员还应具备坚定的政治方向,不得借心理咨询之名,搞非法宗教迷信等活动。应树立服务意识,为培养合格大学生努力工作。
第四章工作的基本形式
第十三条:宣传咨询:针对大学生的咨询应以宣传咨询为主,利用开设心理健康课、进行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报纸、刊物、互联网、宣传板(宣传栏)等形式进行有关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从不同侧面为大学生提供心理健康知识。
第十四条:个别咨询:个别咨询是高校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中用的最多的一种方式。咨询对象向学校咨询中心提出要求后,由咨询师安排时间、地点,咨询师和来访者一对一、面对面的交谈咨询。这种咨询方式效果较好,咨询对象顾虑少,能充分暴露自己的喜、怒、哀、乐,倾吐内心的秘密,有利于咨询师深入地启发和帮助,能解决深层次的心理问题。
第十五条:团体咨询:由咨询师把具有共性问题的来访者分组分批,组成团体小组,以讨论、协商、座谈、角色扮演、心理剧等形式来解决问题。例如,大学生的人际关系问题、环境适应不良问题、心理压力问题、情绪困扰、爱情困惑等等都可以通过团体咨询进行解决。
第十六条:网上咨询: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网站,通过互连网与有心理问题的大学生进行交流,从而帮助其成长。
第十七条:电话咨询:利用电话解决应急情况或处理一些问题,同时也可以给那些不愿意进行面谈又有心理困扰的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书信咨询:利用心理咨询信箱以及书信形式对学生进行咨询,以解决学生的心理困扰。
第十九条:心理测试:通过心理测试软件,对来访学生进行有关人格、情绪、压力、人际交往、环境适应等心理健康方面的测试,以辅助心理咨询工作。
第二十条: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每年都应利用测试软件开展心理健康普查,统计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并对筛查出有问题倾向的学生进行邀约访谈,排查真伪,及时咨询,及时干预,及时治疗。
第二十一条: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咨询工作人员要尽力通过专业途径、方法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心理干预,努力降低心理疾病的发生率,控制自杀行为。
第五章心理咨询师的培训与提高
第二十二条:咨询师每年必须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和工作研讨,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咨询师平时必须认真学习心理专业知识、咨询技能和定期交流先进经验,提高专业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咨询师应经常接受上级咨询师的督导、考核。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五条:心理咨询师要乐于助人乐于奉献,广泛接触学生,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并要依法工作,以德自律。
第二十六条:心理咨询师应保持自身良好的心理品质,在自身处于不良情绪波动状态时,要暂停接待来访者。
第二十七条:在心理咨询的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生命及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咨询师有责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心理咨询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服务性机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来访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所有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守时,按时到岗,凡因事不能到岗者应提前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学生处心理询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