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外住宿”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学生不在学校统筹安排的宿舍、公寓等居所居住。本办法中的“规定时间”指每学年学校按照校历执行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时间,寒、暑假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原则上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应统一在校居住,因身体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应符合申请条件,并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校外住宿手续,承担校外住宿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学校审批学生校外住宿的原则:符合条件、遵纪守法、利于学习、有助发展、学生家长同意、手续齐备、确保安全。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外住宿审批制度。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校外住宿学生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由于身体原因不适于宿舍集体生活;
(二) 因特殊情况家长或者亲属陪读;
(三) 家庭现居住地点在学校所在地,在家住宿不影响正常学习;
(四) 因部分课程重修而延期毕业,但无需长期住校;
(五) 因其它原因学生本人强烈申请并且家长同意学生校外住宿。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校外住宿:
(一) 在籍全日制一年级学生;
(二) 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程序:
(一) 申请人如实填写《沈阳工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学院留存一份,学生工作部备案一份),学生本人及家长均需签字并具指印;
(二) 学院对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进行审核,并与申请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审核通过后与申请学生和家长签署《沈阳工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附件2)一式三份(学生本人、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各留存一份);
(三) 申请校外住宿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沈阳工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两份;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家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3、 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4、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诊断材料;
5、 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需提供家庭所在地证明。
(四) 对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审批,每年6月1日至6月15日学生可进行申请,逾期无特殊原因不予办理。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九条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服从学校管理,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情;
(二) 按时参加班级、学院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学生活动;
(三) 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因校外住宿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违纪违法等事件,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四) 学生校外住宿期间如有校外住宿地点变更,须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五) 自愿接受学校对学生校外住宿情况的检查;
(六) 增强安全意识,保证自身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骗、防灾等;
第十条校外住宿学生家长的责任义务:
(一) 学生因重大身体疾病或心理因素申请校外住宿,家长应陪读;
(二) 承担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的教育引导和安全管理;
(三)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违纪违法等事件,一切 责任由学生及家长承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的责任义务:
(一) 严格审批校外住宿办理手续,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管理;
(二) 建立校外住宿学生档案,定期核实学生提供的住宿信息;
(三) 对校外住宿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责令学生搬回学校住宿:
(一) 学生校外住宿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二) 学生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责任义务的行为;
(四) 学生校外住宿出现成绩大幅下滑的情况;
(五) 学校认为学生不适合校外住宿的其它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沈阳工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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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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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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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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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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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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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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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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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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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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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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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居 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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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属 街 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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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租房,房屋出租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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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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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时间段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本人 承诺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服从学校管理,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情; 二、按时参加班级、学院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学生活动; 三、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因校外住宿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违纪违法等事件,均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四、学生校外住宿期间如有校外住宿地点变更,须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五、自愿接受学校对学生校外住宿情况的检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家长意见: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
辅导员(班主任)意见: 辅导员(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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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学院留存一份,学生工作部备案一份。
附件2
沈阳工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学 生: 学院专业: 沈阳工学院
学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家 长: 联系电话:
协议内容
一、甲方要求在校外住宿属于本人自愿的个体行为,在校外住宿期间及其往返住宿地与学校之间路途所发生的一切危及自己个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危害社会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甲方完全承担,与乙方无关。
二、甲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凡违法违纪或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学校的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甲方在外发生事故或意外,应积极与乙方联系,以便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四、甲方已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并同意《沈阳工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所有条款内容,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清楚的认识,本协议所有条款双方已进行充分、平等的协商,均为双方之真实意思表示,须严格遵守不得违约。
五、因非疾病原因在校外居住的学生,不能参评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本协议中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如出现因虚假信息损害双方利益的情况,由甲方负责。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对双方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学生本人签字(具指印) : 沈阳工学院
学生家长签字(具指印): 辅导员(班主任)签字: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