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档案管理,有效利用和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不断提高财务档案质量,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5年第79号令)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档案是指学校在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图表等各种形式的财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资产财务处、图书与档案馆共同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图书与档案馆负责财务档案工作的总体指导、归档要求、日常监督和检查,并统一管理已移交图书与档案馆的财务档案。
资产财务处负责财务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未移交图书与档案馆的财务档案的统一管理。财务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
第四条财务档案各保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的内控管理制度,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财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归档及管理
第五条财务归档档案分为四类: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学校年度预决算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附表、附注、文字说明及其它财务会计报告、上级主管单位要求的年度统计报表。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工资发放记录表、收费票据存根,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财务档案移交清册、财务档案保管清册、财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电子财务档案的归档。年度终了,系统管理员将当年形成的会计数据电子资料备份并详细标注,整理归档,包括核算账套、电子凭证、学生收费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等电子数据。
第七条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永久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详见附件1)。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学校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八条保存的财务档案一律不得借出。校外人员查阅档案,需持执法证明等材料、经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办理。校内人员如有工作需要,应办理调档手续,经批准后,档案保管员可以提供就地查阅或复制。查阅或复制财务档案人员,严禁在财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严禁外泄其他无关财务档案资料。
第九条资产财务处与图书与档案馆交接财务档案时,资产财务处按规定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财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双方按照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经办人和监交人在财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销毁
第十条经学校相关部门鉴定,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可以销毁的财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制作销毁清册:财务档案保管部门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财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审批:校长、分管财务与档案工作的副校长、处长以及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档案保管部门负责组织财务档案销毁工作,并由财务、档案馆、监督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财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财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财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财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网络管理中心派人共同监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起执行,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沈阳工学院财务档案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