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2-10-20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严格财务监督,保证各单位正确使用收费票据,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资产财务作为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对学校的收费票据统一管理。

第二条收费票据是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收费票据使用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申请使用的票据负责。

第三条凡是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各单位需使用收费票据的,可到资产财务领取。领取时,应检查是否有漏页、漏号。

第四条各类收费票据由资产财务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对收费据的购买、印制、发放、核销应按其编号进行登记。各单位领用收费票据时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由领用经办人签字。

第五条收费票据领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工作,要设置收费登记簿,加强对该项工作管理。

第六条收费票据领用原则上采取“交旧领新”的方式,即缴销原领用票据和款项,再领取新的票据。

第七条收费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和空号。填写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一致,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填写错误的收费票据,应在票据各联次加盖“作废”戳记,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第九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个人和单位有权拒收。

第十条各领用单位要妥善保管收费票据,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查清编号及时资产财务处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不得自行销毁。因丢失、损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由领用人和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为保证收费票据的安全和正确使用,资产财务有权对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使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二条收费票据的审核和注销:

(一)各单位应将整本用完的票据存根及时交回资产财务注销。

(二)各单位应将虽未用完,但不需要再用的票据和票据存根及时交回资产财务办理注销手续。

(三)各单位应将已作废的票据及时交回资产财务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要求:各单位收费项目及收费金额合计数填写在票据本背面,注明票据使用起讫日期,经资产财务票据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合格后,方可注销。

第十三条细则由资产财务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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