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保障学校和成人受教育者的权益,确保学校成人教育工作正常运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成人教育学生指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类学生。
第三条缴费是学生接受学校成人教育服务而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的一种义务行为。开办成人教育和按规定收取学费是学校依法享有的权利,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四条成教学生收缴费管理工作由成教管理部门及资产财务处共同负责。
(一)成教管理部门职责:
1.按有关合约、规定严格监督和管理各委托招生单位的成教学生招录情况,及时掌握成教学生的学习、住宿状况,确保学宿费收缴信息真实、准确;
2.严格按学生缴费情况,协调安排各学院的教学工作;
3.严格管理收款收据,原始收费收据开出的学生姓名和金额要与上交资产财务处收费列表中学生名单一致;
4.每学年初,负责全面落实成教学生学费收缴工作。
(二)资产财务处职责:
1.每学年注册前,经成教管理部门确认,统一收取各合作办学单位缴纳的学生学宿费;
2.及时向教务处提供学生缴费信息,完成成人学生注册和登记学籍工作;
3.按合作办学协议和实际缴费学生人数,及时与各合作单位及二级学院结算、划拨相关费用。
第三章缴费管理
第五条学校严格执行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于每年缴费前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收费部门公示。
第六条缴费。学宿费按学年缴纳,成教管理部门核对学生信息,将收费名单上交资产财务处,资产财务处于每年学籍注册前统一收取。
第七条收费票据管理。收费票据由资产财务处统一开据。
第八条注册。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统一负责,每年学籍注册以资产财务处提供的缴费学生名单信息为依据办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住宿。公寓管理中心依据学生缴费结果安排成人学生住宿,并按学校规定进行住宿管理。
第十条教学。成教管理部门依据学生缴费名单安排相应的教学工作。对于未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不准安排相关课程学习和考试。
第四章退费处理
第十一条转(退)学学生的退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转(退)学的学生,须交清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因应征入伍、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经济困难(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社区证明)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退学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生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一学年按10个月计,下同)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三)学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学,于开课一周内(含一周)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已交纳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周的,学校应自学生提出退学的下月起,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和学生违约的补偿,学校向以上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10%作为补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考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2022年7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