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国内外因公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22-10-2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全校财务管理,保证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满足因公出差人员工作、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及当前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员工因公到工作地(沈阳、抚顺)以外的地点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出差地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出差期间交通工具的选择:因公出差人员选择火车出行的,可购买动车/高铁二等座及以下车票,晚间八点至次日七点连续乘车6小时,或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可以购买硬卧车票;乘坐轮船出行的可以选择三等舱及以下船票;乘坐飞机出行的,需由本单位领导同意后乘坐经济舱;超出规定标准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由学校主管校长书面同意后方可乘坐。

第四条所有出差事项,需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出行。

第二章交通费报销办法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所在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的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凭原始票据报销。

第六条乘坐飞机出行的工作人员,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第七条乘坐飞机出行时报销时提供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第三方平台代订机票,发票备注栏等处应能体现日期、航班号,行程、姓名等信息,否则必须同时提供登机牌作为报销凭证机票票面额之外商业保险不予报销。

第八条实行出差地市内交通费包干制,即市内交通补助标准每人每天25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需附行程单,同时取消当天交通补助。自带交通工具、租赁汽车出行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交通补助。

第九条使用通行费汇总票据报销时,应持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明细一起到财务报销。

第十条工作人员借出差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所发生的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及在家期间不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班及各类会议、检查学生集中实习的、带学生参加比赛的,原则上不执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市内交通费只报销从车站到学习(比赛)地点的往返公共交通费用。

第三章住宿费报销办法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报销时须持出差审批单。

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超出标准部分经财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宿费标准如下:

职务

国内住宿标准

国外住宿标准

一般地区

特殊地区

学校及各部门领导、正高职人员

350元/单人.天

450元/单人.天

600元/单人.天

260元/双人.每人.天

300元/双人.每人.天

400元/双人.每人.天

其他人员

260元/单人.天

350元/单人.天

500元/单人.天

200元/双人.每人.天

260元/双人.每人.天

300元/双人.每人.天

注:县级市出差按一般地区标准减50元执行。特殊地区是指直辖市、省会及沿海发达城市。特殊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上浮10%。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应凭住宿费发票报销,第三方平台代订住宿费的发票备注栏等处应能体现出住宿地点、住宿日期、住宿天数、人数等信息,否则需要同时提供第三方平台开具的订单明细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出差无住宿发票或住亲友家没有发生宿费开支的,可享受住宿费补助每日100元。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由邀请单位负责招待的,没有产生住宿费,不享受住宿费补助。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等,会议安排住宿且住宿费标准超过学校规定的,根据会议证明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如果工作需要必须带学生公出的,学生住宿费的标准按工作人员的一半执行。

第四章伙食补助报销办法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采用包干办法,按出差的天数在补贴标准范围内无票或凭消费票据补贴。因公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一般地区为每人每天60;特殊地区为每人每天80元;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每人每天150元。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每人加发伙食补助60元。

第十九条以下情况不享受伙食补助:

1.因公外出参加工作会议或培训的,会议及培训期间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

2.报销出差地业务招待费。出差人员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第二十条境外出差时,在境内期间按境内出差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境外出差住宿费凭境外酒店结算单据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汇率以单据发生日当天汇率为准)。

第五章出差报销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因公出差人员报销时需持批准后的出差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因公出差人员在填写“借款单”时,要标明借款人、部门、用途、金额、经费类型、预计报销时间等事项,按学校规定流程审批后到资产财务处办理借款。

第二十四条参加各种会议(带学生参加比赛)、培训或其他公务活动,报销时需持相关会议(大赛)、培训通知或会议证明,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五条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报销时需有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各部门负责人出差,报销时需有主管校长审批意见;校领导出差,报销时需有校长审批意见。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应于出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履行各种审批程序并附相应原始票据,到资产财务处报销并冲销个人借款。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出差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若出发日为早九点前,同时返回日为晚四点后,则出差天数按二天计算。出发和到达时间以机票或火车票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出差当天往返者按1天计算交通及伙食补助。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沈阳工学院国内外因公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的规定》(沈工资财发〔201710号)文件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沈阳工学院//m.radikalnet.com通讯地址: 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滨河路东段1号沈阳工学院资产财务处 联系电话:024-56618097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