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学院财务报销制度及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因此到财务报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要有纳税人识别号才可以作为合法报销凭证。
2.2017年6月30日之前取得的剪口发票可以报销到本年末,2017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采购业务和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剪口发票。
3.销售方开具发票内容应与实际销售情况一致,销售方开具的与其经营范围、实际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在学校资产财务部报销。
4.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沈阳工学院
纳税人识别号:12210000761823933M
5.以上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望周知。
资产财务部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