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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01 浏览:

沈阳工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第4号)和《沈阳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条学生转学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学生转学工作由学校教学管理部负责,统筹协调学生转学相关事宜,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三条因转学给学生带来的相关问题以及给学生本人在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章转学条件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因患病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患病学生应当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应当提供相关证明),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特别需要是指适应社会发展形势、适合学生培养规律和学校办学、学校发展的特殊情况。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条 申请转学的本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录取的;

(五)上级有关文件中明确要求不得转学的;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七条学生转出我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教学管理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成绩,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生如实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

第八条学生转入我校的,学校教学管理部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我校拟转入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考核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提交考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将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成绩,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校长签批《转学申请表》或者学校出具接收函。

第九条学生转学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具体为:

(一)省内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入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二)跨省转学:

1)我校转到省外高校,我校和转入学校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我校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后,寄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省外高校转入我校,转出学校和我校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寄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学生转学时使用统一规范的《转学申请表》(辽宁省的样表附后),我校在寒暑假期间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学生申请材料由我校教学管理部负责报送给辽宁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学生转入我校手续完成后3个月内,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学信网)上及时进行相关的转学数据处理。

第四章转学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转出学校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内院校提供《转学申请表》,省外院校按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

(二)校长办公会议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办公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校印章。

(三)载有转学学生信息同时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或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三条转入学校提供下列材料:

(一)校长已签批的《转学申请表》或者带有校发文号的接收函。接收函中要具体载明转学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学校网站对学生转学信息的公示情况、学校同意接收学生转学决定等,并加盖学校印章。

(二)校长办公会议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办公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包含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校印章。

(三)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同年份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成绩学生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或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四条学生本人提供下列材料:

与转学理由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出我校的,需提供经我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转入我校的,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和经我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

第十五条转学所需材料,除《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外,其它材料均需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各留存一份,报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五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上级规定如有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docx


沈阳工学院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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