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课考核管理办法
考试是课程考核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工作,规范考试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考试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各学院负责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重点加强对考试方式、试卷命题、考试过程、试卷批阅、成绩评定、考试改革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相关要求详见《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二)教务处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工作。重点加强对试卷命题、考试过程、试卷批阅、成绩评定等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针对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考试形式
(一)考试课的考核形式包括:笔试(闭卷、开卷)、口试(面试)、实际操作(上机测试、实验考核)等多种形式。原则上以期
末试卷闭卷笔试为主,具体考试形式各学院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
(二)如采用以闭卷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在试卷命题、试题难易程度、考核范围等方面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原则上要求试题的构成比例为:客观性试题(概念和基本理论等试题)约占50%,运用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主观性试题约占30%,综合运用本课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试题约占20%。并结合平时考核(平时出勤、期中测试、作业等)综合进行评定。
(三)如采用以开卷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开卷考试的管理办法》。
(四)如采用以项目教学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可采用实验操作、上机操作、口试(面试)等形式。原则上要求试题的构成比例为:客观性试题(概念和基本理论等试题)约占30%,综合运用本课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试题约占70%。并结合平时考核(平时出勤、日常实践操作、课程设计、小论文等)综合进行评定。
(五)已经建立试题库(试卷库)的课程,必须采用试题库(试卷库)进行考核。
三、成绩构成和评定方式
考试课程的考核成绩主要由平时考核成绩、实践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三部分构成。各学院任课教师可根据本单位开设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并结合上述考试形式自行设定成绩的构成和评定方式。
(一)平时成绩评定
1.平时成绩的评定工作主要由各学院任课教师负责完成。任课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出勤情况、上课表现、作业完成情况、小测试等多方面进行平时成绩的考核和成绩评定,平时成绩的给出要有一定的区分度。
2.任课教师在平时成绩的评定工作上要做到科学、公平、公正。各学院在课程结课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任课教师的平时成绩考核标准和方式、平时成绩备案表和成绩证明材料等进行检查。
(二)综合成绩评定
就具体一门课程的考试,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修读学生人数等不同,采取多种不同的考试形式。考试课程的成绩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不含课内实践(实验、课程设计等)学时的课程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平时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单元测试、期中测试等)占30%,期末课程结课考试成绩占70%;
2.以项目教学形式的课程成绩评定各学院可以根据项目教学课程考核方案中的成绩评定方式和要求进行相应的评定。
3.含课内实践(实验、课程设计等)学时的课程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平时出勤、课堂表现、作业、测试成绩等)占10%,实践成绩占40%,期末课程结课考试成绩占50%。
任课教师可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授课班级大小等,在学校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三种类型的评分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调整幅度不超过10%,由开课单位进行审批备案。
四、考试改革
为了改革“重知识,轻能力,重记忆,轻创新,重理论,轻操作”和“一考定终身”的课程考试方式和考试内容,充分发挥考试在教学过程中的评价、引导和激励作用,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课程的考试改革。
课程的考试改革原则上不应该只是简单的从成绩评定和成绩所占比例角度进行改革,应重点从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两方面进行改革。
(一)在考试内容上,适当增加主观应用题等综合性题目的比例,加强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和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能力以及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考核。
(二)在考试形式上,对应用性强、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要尽可能采用多种形式考核。如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口试(面试)、实践操作、设计等形式或几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形式,着重考核实践操作能力。实践性课程的考核可根据学生在实践环节中的表现、平时测验、实验实习报告、设计结果等综合评定或组织相应的操作性考核。
(三)凡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提出方案,各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
五、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考试改革若干意见》同时作废。
沈阳工学院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