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跨校修读学分管理规定
为了便于学生更好地完成本科课程学习,实现校际之间优势资源共享,更好的管理跨校修读课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为我校在读的学生,跨校修读一般为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个别学生因家庭或身体原因也可申请跨校修读学分。
(二)申请者按规定已在我校缴纳当年学费。
(三)申请的课程一般为优于我校教学的课程。
二、申请办法
(一)申请者于上学期期末或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交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学管理部。
(二)教学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跨校修读,否则将不予认可跨校修读的学分。
(三)学生跨校修读的课程必须为该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四)到校外借读的学生,按借读学校借读专业开设的课程进行修读。
三、教学管理
(一)跨校修读的学生应遵守修读学校的课程管理规定。
(二)课程修读结束后,学生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学管理部提供课程成绩单需加盖修读学校成绩主管部门公章。并提供课程修读期间的教学记录文件(教师点名册、考试试卷或考核材料的复印件)。
(三)学生修读学期要与本校学期对应,成绩一学期一报送,不能跨学期报送成绩。
(四)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录入教学管理系统中。
(五)校外借读的学生成绩单由借读学校提供,并加盖成绩管理部门公章,成绩单原件报送教学管理部存档。
(六)借读学生毕业审核,学生入校开始就在外校借读的,则由借读学校出具毕业和授位证明,学校根据毕业和授位证明颁发毕业和学位证书,不能毕业和授位的,则根据我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直至成绩合格;学生中途借读的,则按照借读学校开具的成绩单,进行课程置换,按照我校毕业审核流程执行。
四、其他
(一)学生跨校修读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沈阳工学院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