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助对象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第四条一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过学校的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寝室卫生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所有课程的第一次结业考核(一考)均一次性通过(一年级学生除外);
(五)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已在学校备案,本人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五条二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过学校的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寝室卫生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五)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已在学习备案,本人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每年学生工作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下发评选通知。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
第八条各学院依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经本单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于规定日期内报送学生工作部。
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负责按时完成汇总、审核各学院推荐的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的相关材料,并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部于规定时间内把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方案和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材料报送至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部、资产财务部定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在助学金发放期间,如受助的学生因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则自事发当月起停发余下的助学金。停发的资金转入学校扶贫助困基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