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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4-18 浏览:


沈阳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相关资助政策和措施得到落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工作机构

(一)学校工作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工作机构

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担任,工作小组其他成员还包括本学院的辅导员。

(三)班级(专业)工作机构

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人数的10%,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对象的分档及分档标准

依据情况,可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划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各档认定标准如下:

(一)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认定标准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并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1.是单亲家庭的,且抚养人无能力提供抚养费的;

2.家庭当年因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4.学校和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认为学生的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困难的。

(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特殊困难”的认定标准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特殊困难”:

1.是孤儿的;

2.烈士子女;

3.单亲家庭且家长下岗无任何经济来源的;

4.家庭成员(父母或兄弟姐妹)长期患重病的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5.家庭遭遇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6.双下岗职工家庭,且目前父母无其它职业或没有再就业的时间持续超过一年的;

7.父母均为残疾或一方残疾、一方下岗的;

8.家庭多个子女上学,家庭无经济收入来源或经济收入微薄的;

9.学校和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认为学生的家庭经济实际状况特殊困难的。

三、认定工作程序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应向在校学生发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不再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学院按要求组织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开展工作;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辽宁省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学校认定的分档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提出本班(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推荐名单,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议。

4.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组织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8.应加强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辅导员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汇报,并与学校一同做出调整。

四、认定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与摸底工作是开展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落实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对贫困大学生关怀的一项基础工作,各学院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各学院领导必须亲自组织,以确保贫困生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2.要深入细致的做好贫困生情况调查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并注意对学生的正面引导,以免产生负面影响。

3.学生工作部将通过信箱、邮件、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接受举报和进行监督。各学院对弄虚作假申请贫困生资格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性质恶劣的,要予以处分。对于把关不严、甚至帮助学生弄虚作假的老师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分。

4.请各学院于每年9月20日以前,将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交予学生工作部。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档案建立

1.各学院要按照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要求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各学院也要将相关信息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在此基础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资料将作为办理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爱心捐款资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档案内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各种相关证明材料;

4.家庭经济状况困难学生名册;

5.“家庭经济状况特殊困难”学生名册;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受到资助情况、参加勤工助学情况、获得奖励情况记录以及参加上述项目评定时的相关个人情况材料等。

(三)档案管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当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出新的调整后,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也应做相应调整。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每年要对各学院建立与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与评价。

六、其它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附件:1.认定工作使用的表格

2.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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