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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18 浏览:


沈阳工学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管理,提高校园文化活动水平,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更好地为学校betway人工客服 和良好校风学风建设服务,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办校园文化活动的工作原则

1.校园文化活动要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引导学生努力成才,提高学生文明水准为主题;

2.必须遵循导向正确、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业余开展以及有组织、非盈利原则;

3.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挤占学生学习时间;

4.不得举办无组织、无主题的活动;

5.禁止以校园文化活动的名义组织内容低级庸俗、淫秽、反动的活动;

6.禁止借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之机从事帮派以及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二章校园文化活动工作流程

第三条校园文化活动基本流程包括:提出活动申请、各学院学工办和团委审批、活动执行、活动总结。

第四条活动申请。

1.举办讲座、报告等学术类活动一般应于活动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被邀请人员或报告人的简历、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参加范围等相关内容,填写《沈阳工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申请表》;

2.举办大型“文化节”类或日常校园文化活动应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校团委逐层提出书面申请;举办全校性、有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在活动筹备前,一般至少于活动前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校团委逐层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说明活动宗旨、主题、内容、时间、地点、规模、指导教师、参加人员等,同时提交活动策划书,填写《沈阳工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申请表》;

3.如需要使用活动场馆的,应按场馆负责部门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举办大型活动的后勤、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主办者在活动前应主动请求后勤保卫部门配合,若因后勤、安全保卫工作未落实而发生事故的,追究主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各类申请表格请到学校学生工作部网站下载。

第五条活动审批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校团委对上交的各类活动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须请示相关学校领导审批的重要或大型活动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活动执行

1.接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校团委批复后,各活动申请单位依计划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校团委批复意见开展活动;

2.在活动过程中要认真组织、管理,并随时将活动的进展情况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校团委汇报;

3.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通知活动主管人员或单位。

第七条活动总结

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上交活动总结及其他相关资料。总结材料包括:

1.电子文档材料:活动策划书、评分表、参赛人员名单(注明学号、班级)、获奖人员名单(注明学号、班级)、活动工作者(组织者、服务者、参加者)名单(注明学号、班级);

2.纸质文档材料:参赛人员名单、获奖人员名单、活动工作者(组织者、服务者、参加者)名单,请注明学号、班级,并加盖组织部门公章;

3.新闻图片5张(含比赛全景图1张,观众全景图1张,局部特写3张),每张图片须标注“活动名称与场景描述”,保证图片清晰,不得裁减或压缩;

4.重大校园文化活动须上交影像材料;

5.其它应归档的材料。

第三章校园文化活动宣传工作管理

第八条各级团组织和学生组织。

1.凡在校园内举行各种活动需进行宣传活动的要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

2.各级团、学组织使用横幅、展板、招贴画、告示进行宣传活动的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内容和版式,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要保证展出品的整洁和美观、并在活动结束时及时撤除;

3.需要聘请校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必须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4.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活动经费。筹集到的经费要严格财务管理,合理开支;

5.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内开展任何内容的宣传活动。

第四章校园文化活动场馆使用管理

第九条场馆使用。

1.使用校内任何场馆需按场馆负责部门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在校内场地进行校园文体活动,申报方需保证参加活动人员秩序井然,不得出现打架、斗殴、吸烟等现象,不得携带零食、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场馆。对于违反场馆使用规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申报方使用活动场馆时,应积极配合场馆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注意礼貌用语,不得对场馆工作人员有不文明行为,违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活动组织单位租借场地、设施及其他设备需事先办好租借手续并妥为保管、爱护,丢失、损坏各种设施和设备的要照价赔偿;

5.活动场馆使用结束以后要配合场馆工作人员完成场地的卫生清洁工作,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校园文化活动外联工作管理

第十条与其他单位或组织联合举办学生活动,使用沈阳工学院名义的,需事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活动计划和联办方相关资料,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活动中应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可参加校、院、学生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凡在活动中代表沈阳工学院的,需事前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活动过程中,不得损害学校和学生的利益。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沈阳工学院名义组织外联活动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十四条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或保障措施不到位的活动不得开展。

第十五条各类以沈阳工学院名义主办、联办、协办或参与的学生活动,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内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不听劝阻或已触犯校规校纪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沈阳工学院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沈阳工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申请表》

《沈阳工学院场地使用申请表》

http://jxfy.syyyy.com.cn/adminweb/Upload/20171718041752沈阳工学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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