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包括:
(一)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誉,包括以下几种:
1.学校的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2.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3.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
4.学校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5.学校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美术、摄影、电影电视作品、音乐、舞蹈、戏曲、曲艺产品、地图、示意图、教材、辞书、规范汇编、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成型的设计构思、草图、手稿等。
(四)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
(五)特许权(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六)土地使用权。
(七)设备的使用权。
(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教职工和学生在职务行为中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外购、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学校。
第四条在学校无形资产形成、保护、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涉及保密的,应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职责、内容和目的
第五条无形资产管理的实质是无形资产所有人对无形资产实施财产所有权的管理。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知识,提高和增强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员工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积极促进学校知识性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发展,提高资源性无形资产的利用和增值;
第六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无形资产的特点、形态的不确定性和价值的不完整性制定、修改和完善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管理方法;
(二)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各类资料的分类汇集、立档和建帐;
(三)负责组织学校各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调查、汇总和分析;
(四)协调学校有关的管理部门对全校无形资产进行监控管理;
(五)参与学校的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第七条无形资产管理的根本目的
(一)通过对学校的无形资产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保护学校的根本利益,防止无形资产随意流失和盗用,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的完整。
(二)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强调无形资产与其它资源的搭配、组合,促使学校无形资产价值和量的转化,达到产生其应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八条无形资产由资产财务处统一管理。
资产财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实施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根据无形资产所包含的内容不同,资产财务处协同校内有关部门依照不同的使用目的归类管理。
(一)资产财务处协同科技处等有关单位对知识产权部分包括专利技术、专项技术、职务发明和外部专项技术等进行登记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专利技术、专用技术的转让和出售;
2、以学校声誉和著名专业、实验室或个人声誉与社会单位进行合资、合作创办的企业及科工贸联合体等;
3、以学校声誉和著名专业、实验室或个人声誉吸引或吸收的国内外的投资和捐赠;
4、学校在技术性横向课题中向社会提供的先进技术与服务;
5、学校在社会产品中的挂名监制、新产品广告、包装印刷挂名等。
(二)资产财务处协同betway手机官网 处等有关单位对以学校声誉和著名专业、实验室或个人声誉在国内外招收各类学生;
(三)资产财务处协同教务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对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部分进行登记管理。
(四)资产财务处对学校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开发经营、房屋的有价和无价使用转让等,进行直接管理、登记和收费。
1.建立健全学校的土地档案资料,明确学校各宗地的四邻界址,做好土地使用情况的建帐工作。
2.建立健全学校房屋产权的档案资料,防止学校房产资源的流失。
(五)资产财务处协同党政办公室对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学校所拥有的标志物的使用以及向社会提供的各种有偿服务进行直接管理、登记和收费。
第九条属于无形资产类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方法进行调查和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与财务业务接口进行无形资产的财务核算。
第十条资产财务处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期,负责对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入帐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及师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规定,并配合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学校无形资产的申报、检查、成果统计、资料收集等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凡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要向资产财务处申报,待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资产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十四条对学校内部侵犯学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与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侵犯学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与规定的校外单位和个人,资产财务处配合有关部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武器进行处理保护学校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7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