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开展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使用、不定期核对与盘点、维修保养、处置等常规性工作管理,还包括固定资产的制度、档案、统计、报告等基础工作管理。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使用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捐款、集资资金或贷款资金等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调拨的固定资产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合理配备的原则,学校资产财务处为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指定一人作为本单位的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
(一)资产财务处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职责是:
1.负责拟定学校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2.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
3.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调配、处置、盘点等工作;
4.负责指导二级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目;
5.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的建立与管理,固定资产的验收、标签建立等工作;
6.负责编制及报送学校固定资产报表;
7.负责二级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考核工作;
8.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二)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指定本单位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
2.负责本单位新增资产基础信息的录入、验收、粘贴标签和资产处置申请工作。
3.负责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台账,明确资产保管人和存放地,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
4.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形成维保记录。
5.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档案基础资料的保管工作并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上交相应材料,包括固定资产的随机资料、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含开箱记录及装箱单、安装调试记录和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维保记录等。
6.负责更改、上报本单位固定资产调整、调拨、离职人员资产交接等情况,落实管理责任制。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固定资产范围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同类批量有形资产,也计入固定资产,具体分为:
1.单批次20件以上(含20件),且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有形资产。
2.图书,指纳入学校图书馆统一管理的藏书;
3.动植物标本;
4.经确认列为文物或陈列品。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及构筑物和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职工和学生生活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食堂、锅炉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水塔、雕塑、宣传栏、广场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内的电梯、供水、取暖系统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专用仪器仪表、电工、电子专用设备、工程机械、医疗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是指办公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通讯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纳入学校图书馆统一管理的藏书;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家具用具、被服用具、特种用途动、植物等。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计价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来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学校固定资产依据类别及来源,主要计价方法为:
1.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学校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3.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的固定资产,应按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所发生的支出,再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价值。
5.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7.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学校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8.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9.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10.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11.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12.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13.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14.对于应用软件,如果是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含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验收
第九条固定资产(非图书档案类)的购置按照《沈阳工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施行。图书档案类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沈阳工学院图书采购实施办法》施行。
第十条固定资产(非图书档案类)验收
1.质量验收:固定资产到货后,由资产使用单位对到货资产开箱进行质量检验并形成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内容详见“质量检验报告单”(附件1)。
2.资产登记:质量验收合格后,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登录仪器设备管理系统进行登记,连同资产的照片及发票上传申请审核,上传发票及设备照片需清晰完整。
3.实物验收:资产财务处接到审核通知后到各单位进行实物验收。
4.实物验收合格资产通过审核;由各单位打印《沈阳工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签字确认后报销。凡未通过审核的资产均不得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图书档案类资产验收
1.资产登记:图书到货后,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登录仪器设备管理系统进行登记,连同图书的照片和发票上传申请审核,并提交电子版图书清单。
2.实物验收:由资产财务处和图书与档案馆共同完成,验收合格后填写“图书验收报告单”(附件2)。
3.实物验收合格资产通过审核,由各单位打印《沈阳工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签字确认,连同“图书验收报告单”到财务报销。凡未通过审核的资产均不得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规定进行验收,检查设备登记是否正确;各使用单位对质量检验报告单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当月验收须当月报销,不允许跨月报销。使用横向、纵向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图书除外)需完成实物验收。
第十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由使用单位组织的专门技术人员配合资产财务处进行统一验收,逐项清点主、附件和资料,逐项检验技术指标。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教学、科研、实验等活动中对所需占有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包括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实行账、签、物管理。资产财务处指导二级管理单位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记入固定资产台账。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规范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使用、维护和保管。
第十八条学校资产财务处有权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无正当原因1年以上没有正常使用的)回收校库,并根据购置该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不同,进行校内无偿或者有偿调剂。
第十九条资产财务处对学校的资产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的全面清查盘点,各二级资产管理单位应经常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点、记录,并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保。各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日常维保应有记录,严禁“购新代修、购新代旧”等行为发生。
第二十一条因保管、使用不当,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案或报告,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见《沈阳工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校内调剂方式:资产调出和调入单位双方达成协议后由调出单位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填写并下载《沈阳工学院仪器设备调拨申请表》。经调出和调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后,到资产财务处申请办理调拨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双方可以进行仪器设备的交接。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领用人员岗位调动、离退休、辞职、离岗创业、出国等长期(1年及以上)不在岗时,应在办理人事调动等有关手续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变更固定资产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固定资产。凡资产未完成交接的,所在单位和人事部门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由变动单位在学校办公系统内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各单位应根据《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见附件3)合理处置资产,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满足如下条件:
1.因技术落后,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
2.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3.已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4.因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办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自行拆卸(含自行搬运后无法复原)、改装和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学校有权追究部门负责人和保管人的行政责任,并比照资产原值进行经济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外借和出租
固定资产属于学校的资产,原则上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出借或出租。如果必须出借或出租的,则须征得主管校领导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出借和出租单位必须与借用单位签订借(租)用协议,协议中应体现借(租)用单位的使用、保管、毁损赔偿责任,固定资产出借(租)要注明期限,到期由借出单位负责催还并进行严格验收,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
第二十七条出租、出借、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由资产财务处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档案是学校在资产购置过程中的购置计划、招标、采购合同的签定、接货验收、建账等工作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归档范围包括
1.学校出台的与资产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等文件;
2.学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核价审批意见、招标文件、订货合同、质量检验报告、验收记录;
3.学校资产调拨申请及资产处置申请和批复;
4.学校有关仪器设备业务工作的综合性统计材料;
5.固定资产相关文件材料(包括装箱单及验收清点记录、表观检查记录、产品说明书及随机的全部技术资料、技术验收记录和技术验收报告;商检、索赔过程中文件资料及调试运行记录和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统一管理与保存,其中设备价格超过十万元的大型设备的文件资料转交资产财务处,由资产财务处统一交至学校档案室;
第三十条各单位对资产档案的建设应加强领导,由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归档工作,做到收集齐全、系统、整理到位,使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2022年7月第一次修订。
附件:1.质量检验报告单
2.图书验收报告单
3.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