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教育部的《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校低值品的科学管理及使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学校的低值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并根据各部门的规模大小、物资类别,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设置物品库房(或存放地点)。
第三条低值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检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条全校各部门应该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一切辅张浪费的行为。
第二章低值品的范围、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低值品,是指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对于低值易耗品(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纳入实验材料类统一管理,按照《沈阳工学院实践教学耗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低值品的计划及购置
第六条全校各部门应根据工作任务,设定低值品的储备定额,并结合当年库存情况,编制年度购置计划。
第七条低值品的购置应按照年度购置计划由二人以上进行,计划外需要可临时申请审批。
第八条低值品购置后,使用单位需进行实物验收,并填制《沈阳工学院低值品验收单》,同时建立本单位低值品台账。保管人员对所验收的低值品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要认真清点,如实登记台账。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精神,逐步推行零库存或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
第四章低值品的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保管和发放低值品,特别是对贵重、稀缺的物品要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制定低值物品的领发制度。领用要有审批手续,认真核算,领用时应尽可能以废换新。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对本单位的低值品实行定期盘点清查,确保本单位在账低值品在用并可查。
第十三条低值品自然损坏无法修复的,要及时申请报废,审批通过后将报废资产上交资产财务处,由资产财务处统一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全校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有关实施细则。2022年7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