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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学业警告制度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01 浏览:

关于实施学业警告制度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学习管理,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上学期应修课程不及格的学分达到应修学分的50%及其以上,予以学业预警。学生在每学年末该学年应修课程不及格的学分达到本学年应修学分的50%--70%之间,予以学业警告,学生可选择降级,重新修读;学生在每学年末该学年应修课程不及格的学分达到本学年应修学分的70%及其以上,或该学年所有考试课程(不包含考查课)均未通过,降到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在第七学期初,已学所有应修课程不及格的学分达到应修学分的10%及其以上或已开设所有主干课程不及格门数达到三门及其以上,降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条降级的学生,由学生所降入的年级进行管理。学生在降入年级所在学期之前产生的不及格的科目,需重修。

第三条学生在受到第一次学业警告或降级处理后,学年内应修课程不及格的学分达到应修学分的50%及其以上或该学年所有考试课程(不包含考查课)均未通过时,予以退学。

第四条应修课程指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课和限选课。

第五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成绩记为0分而未取得的学分,计算在不及格课程学分内。

第六条学业预警、学业警告、降级及退学,由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前一学期或学年受预警、警告、降级、退学的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

第七条降级、退学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对于无法通知到本人的,教务处在校园网进行公告。学生应在网上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于降级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手续者,按照退学处理。

第八条各学院可根据本教学单位专业特点在不违背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的具体规定,经学校批准后作为本管理办法的补充文件。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沈阳工学院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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